*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7日)废止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网点(以下简称商业网点),是指除城市集贸市场以外,其他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从事商品经营和服务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规模适度,方便生活,兼顾少数民族特殊需要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各类商业网点。
第五条 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商业网点管理工作。县(市、区)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房管、土地、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商业网点专业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商业网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