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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五)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其他有关工作。
  科技、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依法订立的章程。
  (二)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
  (三)有与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属高新技术成果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为注册资本,但不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四)有固定的技术业务经营场所和技术设施。
  (五)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六)有与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第七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认定制度。
  (一)名称冠以“济南”或“济南市”字样的科技企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
  (二)名称冠以县(市、区)(含所属开发区)字样的科技企业,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办理下列登记: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认定登记;
  (三)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设立民营研究所(院)或研究开发中心的,在办理企业登记前,须先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技术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前,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认定的,颁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不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经科技行政部门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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