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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七)旅居国外的华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登记;
  (八)长期外流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投票选举日前,由选民小组对选民进行一次复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的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选民,应予补登。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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