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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25日)修正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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