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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九条 饭店旅游部的业务范围限于组织住店散客在本市(地)范围内的旅游活动。
  饭店旅游部导游人员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章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第四十条 本省实行旅游涉外定点接待制度。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医疗保健点等申请旅游涉外定点,应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外定点标志和证书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
  第四十一条 涉外定点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
  (二)有经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
  (三)有适合接待旅游团的服务项目;
  (四)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标准的卫生、消防条件。
  第四十二条 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严格遵守交通、治安法规,建立、健全行车(船)安全管理制度,保持车、船技术性能完好,外观整洁。
  第四十三条 涉外定点单位实行标准化管理。
  涉外定点单位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物价、卫生、交通等部门进行复检。
  第四十四条 涉外定点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旅游局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 旅游市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旅游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
  旅游市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旅游区游览秩序;
  (三)对旅游者服务质量;
  (四)旅游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五)有无不法经营行为;
  (六)安全、卫生状况;
  (七)其他旅游市场检查任务。
  第四十六条 旅游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福建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佩戴“福建行政执法”标志。对不出示证件或不佩戴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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