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应将《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按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须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旅行社申请代理出境旅游业务,须经市(地)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批。
旅行社申请设立出境旅游业务代办点,须经设立地市(地)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按照旅行合同或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局制定标准格式旅行合同,供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参考。
第二十二条 组团旅行社应为境外旅游者和上岗导游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境外旅游者住宿、就餐、购物,应安排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旅行社可以依法与旅游涉外定点购物商店订立合同,收取佣金,但双方均应如实入帐。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聘用无导游证者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异地旅游,应接受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异地设立从事宣传、联络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应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市(地)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办事机构应冠以其所属旅行社的名称,并缀以“办事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