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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票管理办法>、<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明义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和发展本省旅游产业,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条件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三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
  第四条 福建省旅游局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旅游市场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旅游事业需要而设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实行辖区内旅游市场行业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建设、物价、卫生、计划、外经贸、交通、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市场。
  第六条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旅游行业规章和标准,遵循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旅游企业应根据旅游行业的特点,对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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