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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5日)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5]014号)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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