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
1、社会停车场(库);
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
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4、旅馆、招待所内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四)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第二章 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的管理
第七条 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已经移作他用的,应限期恢复停车场(库)功能。
第八条 市区各类社会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和扩大,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