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后予以保留:
(一)工程项目基本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建在工厂、仓库区等单位内部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新建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点,总图方案审批,基本上按规划要求实施,仅违反规划审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后(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七)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暂时保留还是长期保留使用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办公用房、临时性用房、特种用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30%处以罚款;
(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临时建筑期满未补办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除(一)、(二)、(三)、(四)项规定外,其他违法建设项目,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20%处以罚款。
第十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违章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所取的设计费全部没收,并由设计主管部门暂停其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设计资格。
(二)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所取得的经济收益全部没收。属外地进杭施工单位的,由进杭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6个月接受新的施工任务。属本市施工企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一级施工企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