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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未取得《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画廊、售货亭、广告牌、岗亭、霓虹灯、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等杂项工程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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