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生产者、销售者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销售特定的商品,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商品质量申报检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报验的商品,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义务依照规定进行报验。
第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药品、食品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
第五条 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质量问题多、群众意见大的少数商品以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重要工农业用生产资料,实行售前报验。
报验商品的目录和报验周期,由杭州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会同工商、经委、商业主管部门商定,报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第六条 凡列入报验目录的商品,其生产者或销售者必须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报验手续。外地生产的列入报验目录的商品,由本市销售者办理报验手续。
第七条 下列商品在报验时,免予检验:
(一)已通过国家产品认证,且该认证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经全国协作城市质量监督互认,且该互认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市(地)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确认合格,且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
(四)进口商品持有国家规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口岸商检合格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