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集中办学或者联合办学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事业单位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掌握,财务部门按规定监督使用。
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上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开展职工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学习或者自学并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或不组织实施规划和计划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给工作和生产造成损失的;
(三)无故剥夺职工的合法学习权利,无故阻挠职工参加岗位培训活动的;
(四)侵犯职工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按规定落实专职职工教育人员应享受的权利与待遇的;
(五)侵占、挪用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截留、挪用职工教育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办、取消其所发文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责令退款或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的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