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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失效](发布日期:199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3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徐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希龙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徐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及电子模拟爆竹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矿区、贾汪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与建城区不相连接的独立村庄除外)和贾汪区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贾汪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三环路以内地区和贾汪区城区范围内,除允许在与城区不相连接的独立村庄以零售方式销售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出入旅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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