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市园林局审查。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市园林局签发的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严禁无照施工。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行道树,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苗圃、草圃,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园林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和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尽量保留树木和绿地。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土地和缴纳重新绿化的费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由占用单位向市园林局缴纳临时占用费。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措、葬坟立碑、砍竹挖笋;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乱掘乱挖,损毁花木,在树干上乱刻乱画乱贴;
(三)在树干上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电缆;
(四)在绿地内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就树盖房或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外围1至1.5米范围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绿岛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枝和截根。因国家建设,确需砍伐、移植、修剪的,必须经市园林局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失费,并按照“伐一补三、确保成活”的原则补植树木。其批准权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