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1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武龙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风景名胜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园林局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逐步更换现有行道树品种,广植草坪、花卉,搞好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河道两岸、广场、车站、码头等地区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按
《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规划,植树造林,种花栽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