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次要责任者处以20至1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托运人故意向无证无照船舶托运,船舶又在该航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对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配载部门、装卸部门在给船舶配载、装载过程中,故意或和船舶串通使用船舶超载,而船舶又在该航次中发生与此有因果关系的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对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章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关在进行罚款时,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港航监督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及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意为:
(一)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依上一年度其本单位的人均奖金计算。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平均收入计算;
(二)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三)平均生活费:是指本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指省民政部门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县(市);
(六)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规定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