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6日)修改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船员工伤、船员和旅客自杀和他杀以及失足落水。
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