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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三条 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交验批准的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测绘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承担三平方公里面积以上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施测前应当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第十六条 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可以向有资格的其他测绘单位进行专业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测绘质量、工期由总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所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测绘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测绘项目承包竞争。

第四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十九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编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第二十条 编制公开地图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出版社编制公开地图的资格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绘制涉及国界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公开地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编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试制样图。
  第二十三条 公开地图出版后30日内,编图单位应当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送正式地图一式四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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