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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失效]

  在海南岛及其邻近海域测绘,统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标系统。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不为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租赁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测绘工作证件。

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各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需要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地籍测绘规划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计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各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计划,报同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应当将项目计划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领取《测绘资格证书》,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
  外省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交验《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乙级以下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省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专业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跨专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测绘资格,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测绘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接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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