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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6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本省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受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市、县、自治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受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全省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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