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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1日)停止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5〕88号 1995年9月27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建立和完善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能力。根据国发〔199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
  (一)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时,为衔接周边省区价格,提取其中发生的价差。
  (二)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集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价,用之于价”的原则,主要用途是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避免或缓解由于商品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而给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带来冲击或震动,以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稳定,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消费品的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抑制和调控。
  2、用于因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应,但又不能相应调整价格的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3、用于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因原材料涨价,销售价格一时不能调整的临时性调节。
  4、用于政府监审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的暴涨暴落的调控。
  5、配合控价目标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采取的一些经济措施。
  6、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项目。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与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征集,交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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