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1995]60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省政府原则同意《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省政府决定,今年先在宝鸡市按照这个试行办法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开。宝鸡市要按照《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尽快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其它地、市仍按照原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同时可根据这个试行办法的原则精神进行调查研究、摸底测算工作,为全面推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改革的范围
城镇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股份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等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均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