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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省级机关和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1995]72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了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新机制,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点,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对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目前只在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各地市县一般暂不实行。确有条件的地市县要求实行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级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工作,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三、征集的养老保险金要统一存入省财政厅开设的养老保险金专户。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财务管理,并及时拨付养老保险金。
  四、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尽快制订下发实施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配合公务员制度的推行,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现决定对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筹。
  一、统筹目的
  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事业费中分列出来,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个人帐户,保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按时发放。
  二、统筹范围
  凡属我省省级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统筹。
  三、统筹比例
  (一)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8%缴纳养老保险费。统筹起步时暂按5%缴纳,由单位逐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统一向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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