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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
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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