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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失效]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和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地方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对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支出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本行政区域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和各级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等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有关部门实施地方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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