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发布《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