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置普通股,也可设置优先股。优先股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权益由《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不设国家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一般要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对国有资产较大、一次出售有困难的,主要采取租赁、收取资产占用费、转让给其他法人等办法,也可暂设国家股。国有小型流通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以下股份:
1.职工个人股。职工出资购买原国有企业净资产以及原国有企业应付工资结余配售到职工个人的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股。职工个人股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继承,经公司批准可在公司内部转让。职工用现金入股数额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职工购买国有净资产,可分期付款,第一次交付不低于职工认购总额的30%,余下部分在3年内交清。未交部分,按企业改制前3年平均资金回报率交付资金占用费。
2.职工共有股。原国有企业历年结余的应付福利费等形成职工共有股。职工共有股归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共享权益。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职工共有股记入股工名下,作为职工的虚拟股份,只作为分红的依据,不能继承、转让,职工调离企业就自然消失;也可以用于弥补社保基金不足及发展企业公益事业。
3.法人股。由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投资形成,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不得上市交易。
三、管理体制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义务和议事规则,由《章程》作出规定。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应设董事会。董事会负责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其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及任期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员从股东(职工)中选举产生,其职责范围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职权由股东(职工)大会行使。有关职责由股东(职工)大会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党团组织。
四、实施步骤
国有小型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要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具体实施可分为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