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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小型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国有小型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197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体改委、省贸易厅拟定的《云南省国有小型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省体改委、省贸易厅反映。

     云南省国有小型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国有小型流通企业,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
  依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按照“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的办法,积极对国有小型流通企业(84年第二步利改税界定的商业、粮食、物资、外贸、旅游等行业中的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努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试点原则:
  (一)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实行职工全员持股,维护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三)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四)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尊重职工的意愿,保证企业和职工的稳定,做到国家、企业、职工“三满意”;
  (五)股份合作制改革要着眼于制度创新,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六)各地区、各部门和试点企业,在坚持“一个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两个保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企业和职工的稳定)”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大胆试验,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实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二、国有资产确认与股权设置
  (一)国有资产的确认。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在对国有小型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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