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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按规定清理和调整负债结构,增强投资、融资功能,提高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企业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五条 企业要通过增资、合资、注资、交叉投资等多种形式,调整、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建立资本金制度。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属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由于政策性因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由“拨改贷”投资所形成的债务等,区别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产核资、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的规定和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分别处理。
  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间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技改力度。在流动资金贷款、能源供应、交通运输以及立项、资金筹措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推动国有资产的重组与合理流动。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要,打破所有制、地区、行业界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权交易,通过改制、参股、联合、兼(合)并、租赁、有偿转让、拍卖、破产等方式,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第十八条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试点企业必须依法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养老保险按省政府发布的第25号令的规定办理。有条件的企业,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的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失业救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十九条 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将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分离出来,分别改建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其中,社会公益性较强、创收困难的如学校等,可通过协商,移交属地政府,公司给予必要的资助;暂时不能移交的改建为事业法人。经营性较强、具有一定创收能力的如医院、招待所、幼儿园、影剧院、餐厅等,可采取整体剥离的方式,将其资产和人员同时分立,改建为企业法人。改建时可划拨一部分必要的经营性资产,助其经营,自收自支。分离出的后勤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职工提供有偿服务,同时面向社会实行多种经营,积极创收,收支仍不能平衡的,用国有股红利和土地收益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各类中介组织要发挥公证、鉴证、仲裁和监督协调等作用,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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