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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除少数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试点企业一般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小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按母子公司的体制进行改组。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时,应按照多元化和分散化的原则设置股权。可通过债权转股权、企业间参股、兼(合)并、引进外资、吸收其他资金投资入股等方式改组。
  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组织形式,实行规范化运行。
  第十条 试点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保留原企业的法人地位和国有企业的性质,其隶属关系、财政渠道和有关政策不变。
  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投资者负责。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除外),鼓励内部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的形式参股,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立、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内部治理机构,各司其职,有效地行使决策、监督和管理权,形成科学、规范的新型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统称员工。
  建立公司与员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关系。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聘任合同,其他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政府对试点企业工资总量实行间接控制,对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以合理确定劳动差别为基础的基本工资制度。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劳动者个人收入货币化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
  第十四条 企业要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责任约束、利益约束、财务约束、投资约束、分配约束等内部管理体系,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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