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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4.贯彻执行《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改革、改造、改组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
  5.围绕试点,进行配套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人事、劳动等综合配套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6.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发挥地区、部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
  第五条 试点企业在改制中应同步组建和完善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努力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
  第六条 试点企业要按照《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参与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及制定重要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1.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理落实债权债务,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资本金,界定产权。其中,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支付法人财产,不得抽资撤股,可以依法转让股权。
  3.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按照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运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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