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云政发[1995]12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同意《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探索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子,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目的,是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已确定为试点有待改制的国有企业;“原企业”是指分立出公司后继续保留的国有企业;“公司”是指改制后新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是指通常意义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 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结合实际,解放思想,努力探索。
2.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搞好试点,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排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