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入库。为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可暂借给企业有偿使用。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
(十七)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原则上不设国家股。
(十八)小企业改制中有法人参股的,可按职工持股会形式组织职工入股,设置集体共有股和法人股,原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少数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暂时保留部分国有股,其股利以外的股权可平均委托给企业全体职工。
(二十)股东实际购买的股本总额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不得抽资撤股。
(二十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规定员工购买股份的最低限额,多购不限。
(二十二)员工购股资金来源:一是员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二是企业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三是终止企业员工的生活安置补助费。
(二十三)员工交纳现金购买的股份为职工个人股,企业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形成的股份为集体共有股。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投资形成的股份为法人股。不购买股份的员工,不得享有集体共有股的权利。
(二十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向持股员工签发记名股权证。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
(二十五)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资不抵债的企业改组后,原企业的资不抵债部分,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用实现利润税前弥补,但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二十六)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实行劳动分红。
(二十七)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分配,无利润时不得分配红利。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
(二十八)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按下述程序进行:
改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批。申报报告附以下材料:1.企业改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终止和重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2.企业章程;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终止企业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5.购股说明书。
企业凭批准通知,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类型栏注明“股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