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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企业产权按股所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劳动者享有平等权利。
  4.员工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5.企业立足发展,留足积累。
  6.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国有企业终止



  (八)国有企业终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清理落实债权债务,安置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并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九)终止企业占用的土地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原则上由国家收回。股份合作制企业占用的土地,采用租赁方式提供,并按改制前执行的政策规定交纳土地租金和有关税费。职工住房统一执行房改政策。
  (十)对清产核资中三年以上收不回的应收款或债务人死亡、企业破产并有确凿证据,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作坏账处理,据实予以冲销。原企业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转作流动负债。
  (十一)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首先用于终止企业职工的安置。一是终止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接收。二是对终止企业的职工可参照国有企业职工辞职,被兼并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或困难企业职工安置的办法计发生活补助费。三是终止企业原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按人均1500元标准计发;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和医药费、家属工退职后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执行本办法安置离退休职工费用的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负担;终止企业净资产出现负数的,可用出售职工住房和出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冲抵。

三、国有资产重组



  (十三)终止企业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出售给重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体员工。一次性出售有困难的,可采取部分出售、部分融资租赁或转让给其他法人等办法处理。未出售的国有资产转为国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权,并按改组前三年企业平均净资产回报率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十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必须承担终止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依法办理债权债务变更手续。
  (十五)员工购买国有资产,应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创立时一次交清认购数额。认购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交纳,但第一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数额的三分之一,其余数额应在三年内付清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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