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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企业改制,应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相应的实施模式,一般情况下,可实行整体式改制或者分立式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任务不重的企业,拟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拟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可实行整体式改制;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分离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实行分立式改制。
  (一)整体式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其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为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
  (二)实行分立式改制的企业,在继续保留试点企业名称、法人资格和国有企业性质(简称原企业)的同时,由原企业依据法人财产权,运用全部或部分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与其他法人共同发起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原企业的主要职能:
  1.现行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省政府或授权部门确定的政策,除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执行。
  2.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投入公司的财产实施股权管理;直接管理未投入公司的其他财产。
  3.管理企业占用的全部土地。统一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税费,并向公司收取和使用土地收益。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原企业现有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安置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4.收取、按规定上交和使用国有股红利。国有股红利可用于补充原企业现有离退休职工费用和企业办社会费用的不足,以及国有股的再投入。
  5.管理现有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办社会人员。
  6.向公司移交相应的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与原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1.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对包括原企业在内的全体股东和债权人负责,依法向股东支付红利。
  4.原企业控股的,其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可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候选人。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1.出售企业财产要遵循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自愿并能承受的原则。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由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入库,专项用于优势产业的发展。
  2.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创立后,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不设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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