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股份
合作制改组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200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础工作
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前提条件,是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及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资产家底。
(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核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资产评估,核定企业法人财产总量,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划清国有和非国有资产,分清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清理落实债权债务,核实帐目和盈亏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查帐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三)查清企业生产、非生产和离退休人员的状况。
(四)查清企业办社会状况。
(五)查清企业装备水平、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状况。
(六)查清企业内部管理现状。
二、改制形式
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改制形式,一般可以选择: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多数应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股权多元化、分散化的原则,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少数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具备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条件的小企业,一般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取消行政级别,为无行政主管部门企业。
三、实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