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5〕81号 1995年9月21日)
《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
为了做好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以下简称《
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条 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反映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维护财政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建立全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有利于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审计任务
第四条 根据《
审计法》第
四、
十六、
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