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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地州市的责任是:(一)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二)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三)完成省分配的国家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任务;(四)在省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好地区外、省外调剂调入任务;(五)建立、完善和管好地、州、市内的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六)安排好地、州、市内的粮食市场,确保供应,稳定粮价。
  为了确保责任制的落实,省人民政府要把粮油购、销、调、存总量平衡的盘子分解到地、州、市(见附表),出了缺口自求平衡。
  三、搞好国家粮食定购和使用,抓好粮食市场收购和销售全省粮食定购9亿斤贸易粮(含农业税征实)的计划不变。这是国家的任务,是农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落实到农户,确保完成。定购粮价格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我省情况,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全省对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另文下发。
  粮食市场收购,一般每年要达到3亿斤以上。省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年景情况制定下达指导性计划,打入各地、州、市收支盘子,由当地政府按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从市场上组织收购。
  全省9亿斤国家定购粮的粮权属省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当地城镇居民、部队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供应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定购粮食使用有余的,可以转为地方储备,可以用于品种兑换,也可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市场卖给省内缺粮地区,差价收入用于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弥补,购销差价由同级财政补贴,也可以从风险基金中解决。
  国家定购粮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定购价加经营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议购粮的销售价格要按照各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进销差率或利润率等办法从严控制,保持粮价基本稳定。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粮源,搞好供应、稳定市场、稳定粮价,各级政府要本着掌握批发放活零售的原则加强市场管理。要组织工商、粮食、物价、公安、税务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执照经营。对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在粮食收购季节,对一级市场要实行统一管理,由主渠道经营,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国家确定的粮食定购任务未完成前,除国有粮食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直接到农村从农民手中购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允许产需间进行余缺调剂,但不得转手出售,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也要常年开放,允许产、销区间组织调节。销区到产区购粮,要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采购。要按照粮食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检验手段等);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等条件,对粮食批发企业由工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继续准许经营,反之不予重新登记,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批发。省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粮油经营和加工管理办法,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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