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黔府发〔1995〕38号 1995年9月17日)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粮食、棉花、化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深化改革
去年,针对粮食经营和价格放开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及时制定发出了《关于深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省人民政府发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黔府发〔1994〕44号),对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部门必须掌握70-80%的商品粮源,建立和完善中央、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在安排市场、稳定粮价、保障有效供给方面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有效地统一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放而有管”的思想认识,使粮食购销工作健康发展。为确保供应、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稳定人心发挥了积极作用。
深化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粮食购销体制。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物资,生产、流通、消费都必须坚持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既不能统死管死,也不能放任自流。改革中,要贯彻加强农业的原则,做到促进生产发展,增加有效供给;要贯彻总量平衡的原则,做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要贯彻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省和地、州、市的事权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
深化改革的重点,当前是明确划分省和地、州、市对粮食的事权和责任,坚持、完善省长和专员、州、市长分级负责制。
省的责任是负责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实施对全省粮食生产、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的宏观调控,掌握用好定购粮、省级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组织调入和分配中央安排我省的省外(包括进口,以下同)调剂调入粮源,归口管理粮油铁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