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公告
(第11号)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联组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0日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联组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联组(以下简称安联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安联组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联组的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督指导,安联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联组是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导下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驾驶员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条 凡持有四川省各级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都应当加入安联组,遵守本办法和安联组的各项制度,接受安联组的管理和监督,参加安联组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机动车驾驶员的数量,城市按单位、系统,农村按区域成立安联组,安联组可下设自学小组。
自学小组原则上按20辆以上机动车或30名以上机动车驾驶员组成。
第六条 安联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自学小组设组长1人,由单位指定或协商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七条 安联组组长、副组长和自学小组组长必须具备的条件:1、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2、热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熟悉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章;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素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安联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