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或私营企业;
(二)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及组织;
(三)不符合管理部门整体规划的。
第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报省广播电视厅审定后,还须报所在地市、地、州级广播电视局备案。其制作的节目报所在地市、地、州级广播电视局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节目样带报留存广播电视局备案。各市、地、州广播电视局应按季度将所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完成年度计划的情况报省广播电视厅以供年度考核用。
第十条 省广播电视厅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地、州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广播电视制作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二)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及固定办公和制作场所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三)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广播电视厅应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制作内容反动或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
(三)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营业满一年的。
第十三条 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自吊销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此规定发布前经各级工商部门或其它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影视制作单位在此规定发布之日三十天内到市、地、州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重新申报,逾期不报者,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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