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实际已不执行,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企业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在流通中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属及省属以下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政府或企业将国有资产通过市场等实现财产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转移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平竞争,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保证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