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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2.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置,并严格按照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要求明确职责、划分权限,并有完备的运作规则。
  3.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应按规定产生,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股东依法向公司派出或推荐的人员,应由股东自行决定和管理。其中,派出的股权代表与推荐的董事、监事、经理人选应从性质上分开。股权代表是股东派出的代表自己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人员,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代表公司,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应分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原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的,应在期限内予以更正。总经理在对外代表公司时所应有的权力,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董事长授与。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资产评估及验资,均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六)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运作,充分尊重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力,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重新登记和组织指导
  (一)关于重新登记。
  1.国务院已责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原有公司重新登记的具体要求。各地应先行组织原有公司按《公司法》及有关配套文件对照自查,进行自我规范,待国家工商局重新登记的具体要求下达后,再开展重新登记。
  2.原有公司的重新登记,须由公司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重新登记所需要的文件。申请的内容、格式及重新登记所需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国家工商局的统一规定。需地区公司规范工作组织指导机构或省公司规范工作指导小组审查把关的,应先报经审查认定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为确保我省原有公司的规范工作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尽量避免因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企业可能引起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在工作进度安排上应适当提前。
  4.原有公司重新登记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组织指导。
  1.为保证原有公司的规范和重新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省体改委、省证管办、省工商局、省计委、省经委、省人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局、省法制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了四川省公司规范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委内。指导小组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宣传、指导、文件草拟和政策解释外,还将对部分申请重新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达到规定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并对各地其他申请重新登记的原有公司是否达到规定条件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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