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公司章程的约定,可在限期内弥补。期限内不能补足,但实缴资本与约定注册资本差距不是过大,且已超过法定最低限额的,应依《
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并按减少后的注册资本重新登记。
5.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与实缴额差距过大的,应视为公司设立不成。公司发起人严重违规造成公司资产不实,如投入股金到位验证后进行抽逃或变相抽逃的,应责令公司撤销。
6.在公司设立时,以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或工业产权折资入股的,若存在作价过高或过低情况,应在此次规范过程中按法定程序予以核实,进行调整。
7.向公司投资入股的资产,必须具备财产转移手续,手续不齐的应予以补齐,否则应视为未出资或抽逃资本。少数公司以换股的方式实现的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也必须手续齐备,并要严格依其股权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规范运作。
8.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向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单位出具出资证明书。原未出具的,应予以补发。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修改,修改后方可重新登记。
1.公司注册资本募集到位,但未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
2.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根据《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的,都必须对照《
公司法》进行认真修订,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后报登记机关进行重新登记。
3.公司设立后出现重大变更事项而未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的,都必须在重新登记前进行修订,在公司重新登记时进行变更登记。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
1.公司的组织结构应符合法人治理的规范。公司全资投入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作为公司直属的分支机构设置,或暂将其中的一部分以委托法人的形式设置以为过渡,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控股的单位,是公司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不能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