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工作,在其原登记机关所属级次的公司规范工作组织指导机构的组织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按《
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对照自查和自我规范。凡已完全达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三、关于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
1.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少于5人的,这次不再增补。但若发起人中存在为凑数而虚设的,应予以去除。同时,以法人股东身份作为发起人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补办法人委托书。改组前原主要发起单位的直属全资企业中属经营性资产范围的企业,其资产应一并计作主要发起单位的资产入股,不作为单独的股东参与投资,更不能作为发起人。
2.原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严格限制在2-50人之间,股东仅为1人的,若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条件,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具备国有独资公司条件的,必须增补股东。股东数超过50人,应通过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或设立职工持股会等办法进行归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法定要求。股东数超过50人又不宜归并的,可改组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不能单独投资设立独资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并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1.《
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必须达到,不足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否则不予重新登记。
2.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是否符合,要以1994年末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证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为准进行验证。
3.原定向募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经有资格的机构验证并经公司审批机关确认的实募股本。尚未对实募股本进行确认的,本次重新登记前,应由各地负责公司规范工作的组织指导机构将其有关资料连同申请重新登记的文件一并报省原有公司规范工作指导小组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