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有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川府发[1995]146号)
《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已翻印发至县。为做好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所称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
公司法》施行前即1994年7月1日以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凡公司名称中冠以“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匀属此次规范的范围。未经批准或核准登记而自行在公司名称中冠以上述字样,不属此次规范的范围,应责令其纠正。其它企业冠公司名的,也不属此次规范的范围。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称作股份公司。
二、关于规范的要求和期限
(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省和市、地、州工商局申请重新登记。经国家体改委确认为继续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正等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按已上市公司的办法直接申请重新登记。已上市和未上市的公众公司,也应在重新登记前进行对照自查和自我规范。
(二)原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部职工持有部分股份和全部由国家、法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照自查和自我规范后,经各地公司规范工作组织指导机构审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所在地负责组织指导的部门要指导公司进一步进行自我规范。在规定的期限内(1996年12月31日前)经认定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登记;过了规定期限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