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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5修正)[失效]

  向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

第六章 外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省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也可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当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境外企业、个人筹措外汇资金,并按规定到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款。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理机构,其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经省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出境外。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第七章 土地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国家划拨或者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论是征用集体的土地,还是利用企业的场地,都应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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