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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5修正)[失效]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二)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三)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 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应提交投资者的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和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书。
  第十一条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报合同、章程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二)合资、合作各方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书。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的委派书;
  (五)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兴办外资企业申报章程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章程;
  (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或法定代表人名单;
  (三)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住所证明、企业章程和批准文书。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应提交合同和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进出口

  第十四条 进口下列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二)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物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书、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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