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监督企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第三十条 驻川部队和省内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和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活动。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城市、文明片区、文明乡村等共建活动,倡导见义勇为和移风易俗,努力提高城乡人民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四)协助司法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考查和教育。
(五)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家庭应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对青少年子女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住所安全防范。
第三十四条 公民应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提倡向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
对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责任,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进行抢救治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立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救济。